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业务具体由二级实体学院开放教育学院负责,这是一所集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实体型学院。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脱产教育。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有华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小组,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最高决策机构。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发展部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机构。华东师范大学开放教育学院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单位,并承担部分管理职能。学院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各项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开放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各项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有:
1.执行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量,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学生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依照教育部及上海市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报名、录取工作;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第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5号)、《2024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四章 报名条件及报名安排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2025年春季本市成人高校毕业生(须提交就读学校证明);
6.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侨民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报名。
(三)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报名分为网上报考信息填报、报考资格审核、网上缴费三个阶段。
(一)网上报考信息填报:考生于指定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址:www.shmeea.edu.cn),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基本信息,填报“意向志愿”和签署承诺书等,并上传所需报名材料。
(二)报考资格审核:我校对考生上传的材料进行报考资格审核。考生在此期间须实时关注资格审核情况,若审核不通过,按我校要求需重新网上提交材料并等待再次审核。报名期间在网上提交过报考信息的考生,若人证比对不通过,则需至我校进行现场复核。
(三)网上缴费安排:网上报名信息提交成功并通过审核的考生于指定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址:www.shmeea.edu.cn)进行缴费,否则本次报名无效。
第十二条 学校(开放教育学院)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并非学历审查和鉴定机构,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不具有权威认定资格,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必须为其所提供的报名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开放教育学院)在学生入学后将复查学生的报名资格。对隐瞒个人真实学习经历,持不合格证书(如伪造证书、非国民教育系列证书、地方颁发只在地方承认的证书、未按教育部规定进行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等)或伪造个人身份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出,均予以取消学籍处理,已经发生的费用不予退回。学生毕业注册时须经教育部电子注册部门复核,不合格者将不予电子注册。
第五章 入学考试、录取及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5号)的规定,今年10月19-20日举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在达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最低分数线的基础上,在专业招生计划数内,按考生所填志愿先后顺序,依其考试成绩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实施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外语、专业基础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将录取的学生上报教育部进行录取备案和学籍电子注册,注册成功即可获得正式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缴费
第十六条 根据《沪价行〔2000〕180号》《沪价费〔2002〕008号》文件规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专业学费标准为3200-4800元/学年,学费合计9600-14400元;另需缴纳报名费每人14元,考试费每门26元。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财务处的要求,全部采用网上银行的形式支付学费。
第七章 专业设置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文件和学校具体情况,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各专业设置如下:
层次 | 学科门类 | 专业 | 学位类别 |
专升本 | 教育学 | 学前教育 | 教育学 |
文学 | 汉语言文学 | 文学 | |
法学 | 法学 | 法学 | |
管理学 | 公共事业管理 | 管理学 | |
法学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法学 | |
工学 |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 工学 |
第八章 教学模式和学制
第十九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业余学习,学生通过线下集中面授、网上视频点播、课程网页浏览、网上作业答疑、在线讨论等方式进行自主学习。
第二十条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学制3年,学习年限2.5至5年。超过学习年限,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则发给国家承认的华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学院网址:https://www.sole.ecnu.edu.cn;报名咨询电话:021-62232037、021-62233921。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21-6223233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部门政策有调整,学校也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开放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2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