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网络教育任务是开放教育学院,这是一所集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实体型学院。
第三条 学校网络教育是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开放教育学院隶属于教育学部,接受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发展部管理,学院设有招生与合作办公室、网络教务部、学习支持服务部、数字化资源与环境开发中心工作部等多个部门从事网络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院招生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网络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 执行教育部有关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规定,上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量,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 组织开展网络教育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学生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组织实施网络教育招生入学考试、录取工作;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第七条 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备案的本校合作机构,根据本校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开展招生宣传和助学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促进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8号)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整体人才培养要求,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的全国各省市地区所属学习中心范围内,进行网络教育招生工作。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一条 报读高升专层次的学生,需具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毕业文凭及以上层次文凭者;报读专升本层次的学生,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含高职)毕业文凭及以上层次文凭者。
第十二条 学生需持有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到华东师范大学开放教育学院报名处或各校外学习中心报名。
第十三条 华东师范大学开放教育学院是教育实施单位,并非学历审查和鉴定机构,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不具有权威认定资格,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必须为其所提供的报名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学院在学生入学后将复查学生的报名资格。对隐瞒个人真实学习经历,持不合格证书(如伪造证书、非国民教育系列证书、地方颁发只在地方承认的证书、未按教育部规定进行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等)或伪造个人身份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出,均予以取消学籍处理,已经发生的费用不予退回。学生毕业注册时须经教育部电子注册部门复核,不合格者将不予电子注册。
第五章 入学考试、录取及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 作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华东师范大学自行组织网络教育入学考试、录取等工作。入学考试由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联合命题,入学考试科目为语文、英语和思想政治基础,考试方式为机考,艺术类专业需加试专业科目。
第十五条 根据《沪价费(2003)069》、《沪财预(2004)104》文件,学生需缴纳报名费每人14元,考试费每门26元,免收相应免考科目的考试费。
第十六条 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报名信息审核、生源属地审核、前置学历审核和入学考试。符合报名条件者,通过入学考试及高校审核后依据录取标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将录取的学生上报教育部进行录取备案和学籍电子注册,注册成功即可获得正式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缴费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网络教育学生学费标准按各培养层次、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收取,根据各生源地区实际情况,执行差异化的学费标准。
1.根据《沪价费(2004)12号》、《沪财预联(2004)14号》文件,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
2. 上海地区专升本每学分220元(艺术类每学分280元),共80学分;专科每学分190元,共80学分。
3. 各地学习中心具体学费标准以我校网络教育招生授权规定为准,可通过网络教育官方网站--“招生服务”——“学费标准”中查询。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财务处的要求,全部采用网上银行的形式支付学费。
第七章 专业设置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文件和学校具体情况,网络教育专升本、专科各专业设置如下:
层次 | 学科门类 | 专业 | 学位类别 |
专升本 | 教育学 | 学前教育 | 教育学 |
文学 | 汉语言文学 | 文学 | |
管理学 | 公共关系学 | 管理学 | |
法学 | 法学 | 法学 | |
艺术学 | 美术学 (仅限上海) | 艺术学 | |
高升专 | 教育与体育大类 | 学前教育 (仅限上海) |
第八章 教学模式和学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络教育为业余学习,学生通过网上视频点播、课程网页浏览、网上作业答疑、在线讨论、学习中心面授辅导等方式进行自主学习。
第二十二条 网络教育分为专升本和专科两个层次。专升本学制2.5年,学习年限2.5至6年;专科学制2.5年,学习年限2.5至4年。超过学习年限,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专升本学生在读期间必须通过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公共课(“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统一考试,则发给国家承认的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教育部新出台政策,按教育部的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开放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开放教育学院
2021.10